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催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家催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催字第81號聲請人 楊文鳳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 楊烏塗 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楊烏塗(男、民國9年0月00日生、失蹤前最後住所:
新竹市香山樹下三塊厝16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拾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者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或為遭遇特別災難而失蹤滿一年後,其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楊烏塗為聲請人之祖父,於民國(下同)32年10月被日軍征往海外服兵役未歸,於40年
1月5日由村長代為除籍,迄今生死不明已逾數十年,為此聲請准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3件為證,並經聲請人到庭陳述甚詳,經本院復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勞保資料、中央健康保險局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等,均無所獲,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100年6月9日健保桃字第1003013221號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0年6月3日移署資處純字第1000081288號函及勞工保險局100年6月2日保承資字第10010223750號函等資料在卷可稽,自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2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附記:
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公告方法)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除權判決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
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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