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89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德和
石淑娟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德和、石淑娟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楊宗翰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