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77號聲請人 胡南光 相對人 胡憶婷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二項所定聲請認可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36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關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相對人即被收養人胡憶婷之住所地為花蓮縣○○鎮○○里○鄰○○路○○巷○○號,此有聲請狀所載地址及戶籍謄本等資料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轉於所屬管轄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家事庭法官林美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