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超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信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 律師被告 夏英德
林立嘉麗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陸善睿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易字第559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劉桂金法官羅貞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陳虹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