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101號債權人 陳寶錦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涼喜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補原因事實相關之釋明」,此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書記官田秀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