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輔宣字第8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宣示判決筆錄
(家)106年度輔宣字第8號聲請人 徐淑美 代理人 許惠君 律師相對人 徐研修 關係人 張德安 關係人 張進隆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輔宣字第8號輔助宣告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民事家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楊蕙芬書記官徐佩鈴通譯廖偉傑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徐淑美聲請人代理人許惠君律師關係人張德安宣示主文內容:
宣告徐研修(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徐淑美(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人負擔。
上筆錄經交閱認無訛始簽名如下
聲請人徐淑美代理人許惠君律師關係人張德安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少家法庭
書記官徐佩鈴法官楊蕙芬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宣示筆錄,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徐佩鈴法條依據:
非訟事件法第37條第1項但書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177條第2項附件:
東元綜合醫院精神科精神鑑定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