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2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澐宏 即 呂埕龍 、 徐湘蘋 即 徐霈芸 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柒仟伍佰貳拾玖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