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132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方琪

李挺維

被告 劉偉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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