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130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啓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宏駿 、 簡世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該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