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336號

原告 周鈺青

被告掌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漢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一、原告主張第一至二行,關於「坐落嘉義市○○段○○段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7、10000之9、10000分之6)」之記載,應更正為「坐落嘉義市○○段○○段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7)」。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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