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簡字第8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建豐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105年7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呂建豐男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
告呂建豐男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被告呂建豐之出生年月日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將63年誤為65年,致誤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龍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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