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嫚娟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 張國彥 上列當事人間關於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8號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79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查,依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至本件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聲請人並無財產可資變賣,此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足憑,足認本件聲請人之財產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之情形,依首揭規定,自應由本院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