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3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399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丙○○、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 白胡 茉莉之繼承系統表。
三、白胡茉莉之繼承人向所屬法院聲請渪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