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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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9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志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1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志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志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010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35號等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等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柑杏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4年09月14日│104年10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337號│字第1713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010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3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1月30日│105年01月3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010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35號││判決├────┼──────────┼──────────┤││判決│105年01月11日│105年04月07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