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破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破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抗字第7號抗告人 丁華年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破產宣告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裁定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02年1月7日業已屆滿,抗告人卻遲至102年1月10日始行提起抗告,顯已逾抗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蔡勝雄法官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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