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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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43號上訴人采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慧 被上訴人 施宏偉
陳信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2043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