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41號聲請人 許寧晏 代理人 黃慧仙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0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9+1)×34×10=3400)。
二、提出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所謂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保險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如為土地或建築物,並應提出登記謄本;所謂保險單係指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險單等。
三、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民國102年3月24日起至104年3月23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陳報聲請前2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五、陳報「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算前1日(即104年3月23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六、應具體表明就前置協商條件(180期,利率0%,每期還款金額2,701元)究有何不能清償之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財政部國稅局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房屋租賃契約書,以及每月實際繳交房租之【證明文件】。
八、提出受扶養人 蔡秀圓 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國稅局101至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5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以及近2年確實支出扶養費用之【證明文件】。
九、請具體說明國泰人壽保險費每年24,825元,其保險種類、保險金額,以及何以有投保之必要?倘提前解約,解約之金額究為若干等項,並請提出保險契約或保單等相關之【證明文件】。
十、請具體說明每月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319
2號執行命令扣押之金額、各債權人分配之數額為何?並應請提出該執行命令等相關之【證明文件】。
十一、陳報曾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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