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2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耕地三七五租約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0號原告 廖文溪
廖繼意 廖德順 廖繼乾 廖繼鋒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麗真 律師被告南投縣埔里鎮公所代表人 周義雄 訴訟代理人 黃啟胤 訴訟代理人 徐牧榮
參加人 廖繼淮
廖繼寅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 律師複代理人 彭敬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原告不服南投縣政府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府行救字第104013816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5年3月1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劉錫賢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書記官李孟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