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37號債務人 王聖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件:
一、聲請人自陳經營嘉昱企業社,每月收入約20,000元,其收入金額係如何計算得出?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目前是否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
三、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房屋津貼、單親或兒童補助、教育補助等)?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四、請說明配偶是否有工作及收入?如有,請陳報任職機構全名、營業處所、配偶平均每月受領之薪資?及配偶是否負有債務?如有請說明債務性質及金額?
五、請說明配偶是否有分擔二名子女之扶養義務?如有,請說明分擔方式及比例,如無,亦請說明無法分擔之原因及提出相關事證。另聲請人列載扶養二名子女,每人每月支出3,000元,惟其二人年齡及教育程度不同,何以每月花費相同?請詳細說明二人各項支出明細並檢附相關單據供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