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08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0808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上菱鋼鐵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張炳章 人債務人 張潘 美薩
一、債務人上菱鋼鐵有限公司、張炳章、 張潘美薩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伍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上菱鋼鐵有限公司邀張炳章及張潘美薩於民國(
以下同)102年10月0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550萬元整,期限1年,自民國102年10月17日起至民國103年10月17日止,共分12期,每期1個月,按月繳息到期清償本金,約定利率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1.37%加1.23%,計為年利率2.60%,機動調整,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未履行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份,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綜合消費放款借據為憑。
㈡現積欠借款餘額新臺幣00000000元整,並自民國102年11
月17日起即未繳息還本,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5080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上菱鋼鐵有│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60%│││455000│限公司、張│1月17日起│││││00元│炳章、張潘│││││││美薩││││└──┴───┴─────┴──────┴──────┴───────┘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上菱鋼鐵有│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55000│限公司、張│2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0元│炳章、張潘│││百分之十,逾期││││美薩│││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