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 李俞萱 訴訟代理人 郭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昱 辰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對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65號強制執行事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存在,爰以該不動產拍定價金新臺幣(下同)948,888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