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394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柯冠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參仟零陸拾柒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西元2018/3/19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33067元及專案補貼款新臺幣6223元共計新臺幣39290元整。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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