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智簡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智簡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俐璇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408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俐璇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之;未扣案之呂俐璇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6至11行「詎仍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
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前某時起,在其位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住處內,利用手機連結上網,登入蝦皮拍賣網站,以『await』帳號刊登販賣『MyMelody』奶嘴夾之訊息,供不特定人競標,以此方式陳列仿冒之『MyMelody』商標之商品」之記載更正為「詎其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8年8月上網於淘寶網購入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不詳)後,即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住處內,利用手機連結上網,登入蝦皮拍賣網站,以『await』帳號公開販售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供不特定人購買,以此方式侵害前述商標權人之商標權。嗣員警發現上開商品交易訊息,遂於108年12月12日在蝦皮拍賣網站之商店下標購得『MyMelody』奶嘴夾1件,經送請鑑定後,發覺確為仿冒商品。之後於109年3月19日10時24分許,為警在上開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㈡犯罪事實欄二、之記載均予以刪除。
㈢證據欄補充「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380號搜索票、
自願性同意搜索筆錄、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告於蝦皮拍賣網站之註冊資料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
查被告自民國108年8月間起至109年3月19日為警搜索查獲時止,在網路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乃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論以一罪(檢察官認被告分別構成意圖販賣而陳列、意圖販賣而持有罪嫌,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併予敘明)。又被告以同一販賣行為,侵害各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或已投入多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改良,方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明知系爭商品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為圖利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仿品並販賣,侵害商標權人之權益,參以本案查扣仿冒商標商品數量,侵害商標權人權益之程度,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方式,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業商,犯後態度及迄今未與其餘告訴人、被害人等成立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㈠扣案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係被告犯商標法
第97條之罪所扣得之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另被告於警詢時供稱:販賣仿冒商品至今獲利約4,000等語
(見109年度偵字第40863號卷第12頁),是本院認4,000元為其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上開犯罪所得,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姜長志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曉謙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40863號被告呂俐璇女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路00號居新北市○○區○○路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俐璇明知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之商標(商標註冊號、指定使用商品均如附表一所示),現仍在專用期間內,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明知為前開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詎仍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前某時起,在其位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住處內,利用手機連結上網,登入蝦皮拍賣網站,以「await」帳號刊登販賣「MyMelody」奶嘴夾之訊息,供不特定人競標,以此方式陳列仿冒之「MyMelody」商標之商品。
二、又意圖販賣,基於違反商標法之犯意,於109年3月19日前某時,自不詳處所,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共計485件,以此方式意圖販賣而持有該仿冒品。
三、案經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俐璇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蝦皮拍賣網頁擷取畫面、包裹外包裝及仿冒商標之商品照片、購買紀錄、員警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在卷可稽,堪認被告前揭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部分,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等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部分,則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罪嫌。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部分,乃同屬一整體陳列後進而販賣之一個行為,屬事實上一行為,僅論以一個販賣罪嫌即足。至犯罪事實欄一部分所示之陳列罪嫌另與犯罪事實欄二部分所示之持有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至扣案物經鑑驗均為仿冒品,為違禁物,併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檢察官姜長志附表一┌──┬──────┬─────────┬──────┬────────┐│編號│仿冒商標│商標權人│商標審定編號│指定用途│├──┼──────┼─────────┼──────┼────────┤│1│MyMelody│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00000000│便條夾││││公司│││├──┼──────┼─────────┼──────┼────────┤│2│Adidas│德商阿迪達斯公司│00000000、│手機帶、行動電話│││││00000000│護套│├──┼──────┼─────────┼──────┼────────┤│3│HelloKitty│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00000000│金屬製掛勾、墊板││││公司││、商標吊牌、購物││││││袋│├──┼──────┼─────────┼──────┼────────┤│4│佩佩豬│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00000000│手提袋、背帶、靠││││限公司、英商艾須特││墊││││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5│Nike│荷蘭商奈克創新有限│00000000│手機配件││││合夥公司│││└──┴──────┴─────────┴──────┴────────┘附表二┌──┬──────┬────────────┬────────┐│編號│仿冒商品│查扣物品與件數│商標權人提告│├──┼──────┼────────────┼────────┤│1│MyMelody│奶嘴夾3件│不提告│├──┼──────┼────────────┼────────┤│2│Adidas│掛繩76件│提告│├──┼──────┼────────────┼────────┤│3│HelloKitty│掛繩17件、掛勾77件、墊子│不提告││││32件、背帶3件、奶嘴夾12│││││件││├──┼──────┼────────────┼────────┤│4│佩佩豬│樹脂頭43件、背帶28件、墊│提告││││子62件、提袋43件││├──┼──────┼────────────┼────────┤│5│Nike│掛繩89件│不提告│├──┼──────┼────────────┼────────┤│││共48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