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42號聲請人 劉桂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9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11月6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9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吳佩玲法官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吳仁心附表:
┌─────────────────────────────────────────────┐│股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42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00│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D─0000000─五│1│1000│││01││││││├─┼───────────────┼──────────────┼───┼────┼───┤│00│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D─0000000─九│1│1000│││02││││││├─┼───────────────┼──────────────┼───┼────┼───┤│00│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D─0000000─二│1│1000│││03││││││├─┼───────────────┼──────────────┼───┼────┼───┤│00│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D─0000000─六│1│1000│││04││││││├─┼───────────────┼──────────────┼───┼────┼───┤│00│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X─0000000─九│1│58│││05││││││├─┼───────────────┼──────────────┼───┼────┼───┤│00│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D─0000000─七│1│1000│││06││││││├─┼───────────────┼──────────────┼───┼────┼───┤│00│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D─0000000─0│1│1000│││07││││││├─┼───────────────┼──────────────┼───┼────┼───┤│00│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D─0000000─四│1│1000│││08││││││├─┼───────────────┼──────────────┼───┼────┼───┤│00│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D─0000000─八│1│10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