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466號原告PATELANANTKUMARBHAGWANDAS上原告與被告 林本金 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7,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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