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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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65號上訴人 劉黃寶治 被上訴人 曾天運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訴字第36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年4月10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院上開判決係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以下同)5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被告應將如判決附件所示道歉聲明影本張貼兩造居住之大樓公告欄一個月。依上訴人上訴之聲明所示,其對上開不利部分全部不服,請求全部廢棄。是本件上訴之利益,其中財產權部分(即給付5萬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另非財產權部分(即張貼道歉聲明一個月部分)應徾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