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60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60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四八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四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三四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二六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二日,截至同年八月七日即已屆滿,乃竟延至八月九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洪清江
法官李璋鵬法官吳昆仁法官石木欽法官吳火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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