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一0一年度聲字第七0八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肇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一0一年度執聲字第三二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肇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范肇勳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范肇勳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簡源希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芬芬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受刑人范肇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七月│├───────────┼───────────┼───────────┼───────────┤│犯罪日期│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九十九年三月十八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桃園地檢│苗栗地檢九十九年度偵字││年度案號│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九六│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五│第二0六一、二一八三、│││五一號│四六號│二一八四、二三八九、二│││││三九0、二三九一號│├─┬─────────┼───────────┼───────────┼───────────┤│最│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九十九年度審易字第六六│九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一三│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二││││四號│二三號│六八號││實├─────────┼───────────┼───────────┼───────────┤│審│判決日期│九十九.六.十八│九十九.七.六│一00.四.二十│├─┼─────────┼───────────┼───────────┼───────────┤│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九十九年度審易字第六六│九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一三│一00年度台上字第四三││││四號│二三號│四五號││決├─────────┼───────────┼───────────┼───────────┤││判決確定日期│九十九.七.九│九十九.十.四│一00.八.十│├─┴─────────┼───────────┼───────────┼───────────┤│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桃園地檢九十九年度執字│桃園地檢九十九年度執字│苗栗地檢一00年度執字│││第一0六八四號│第一四二三八號│第二五一一號、臺南地檢│││││一00年度執助字第八三│││││五號(編號⒊至⒏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三年)│└───────────┴───────────┴───────────┴───────────┘┌───────────┬───────────┬───────────┬───────────┐│編號│4.│5.│6.│├───────────┼───────────┼───────────┼───────────┤│罪名│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七月│├───────────┼───────────┼───────────┼───────────┤│犯罪日期│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九十九年度偵字│苗栗地檢九十九年度偵字│苗栗地檢九十九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二0六一、二一八三、│第二0六一、二一八三、│第二0六一、二一八三、│││二一八四、二三八九、二│二一八四、二三八九、二│二一八四、二三八九、二│││三九0、二三九一號│三九0、二三九一號│三九0、二三九一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二││││六八號│六八號│六八號││實├─────────┼───────────┼───────────┼───────────┤│審│判決日期│一00.四.二十│一00.四.二十│一00.四.二十│├─┼─────────┼───────────┼───────────┼───────────┤│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一00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一00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一00年度台上字第四三││││四五號│四五號│四五號││決├─────────┼───────────┼───────────┼───────────┤││判決確定日期│一00.八.十│一00.八.十│一00.八.十│├─┴─────────┼───────────┼───────────┼───────────┤│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苗栗地檢一00年度執字│苗栗地檢一00年度執字│苗栗地檢一00年度執字│││第二五一一號、臺南地檢│第二五一一號、臺南地檢│第二五一一號、臺南地檢│││一00年度執助字第八三│一00年度執助字第八三│一00年度執助字第八三│││五號(編號⒊至⒏定應執│五號(編號⒊至⒏定應執│五號(編號⒊至⒏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三年)│行刑有期徒刑三年)│行刑有期徒刑三年)│└───────────┴───────────┴───────────┴───────────┘┌───────────┬───────────┬───────────┬───────────┐│編號│7.│8.│9.│├───────────┼───────────┼───────────┼───────────┤│罪名│藥事法│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七年六月│├───────────┼───────────┼───────────┼───────────┤│犯罪日期│九十九年三月十四日│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九十九年度偵字│苗栗地檢九十九年度偵字│苗栗地檢九十九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二0六一、二一八三、│第二0六一、二一八三、│第二0六一、二一八三、│││二一八四、二三八九、二│二一八四、二三八九、二│二一八四、二三八九、二│││三九0、二三九一號│三九0、二三九一號│三九0、二三九一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地院││後├─────────┼───────────┼───────────┼───────────┤│事│案號│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一00年度上更(一)字││││六八號│六八號│第一四一號││實├─────────┼───────────┼───────────┼───────────┤│審│判決日期│一00.四.二十│一00.四.二十│一00.十二.十四│├─┼─────────┼───────────┼───────────┼───────────┤│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一00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一00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八六││││四五號│四五號│一號││決├─────────┼───────────┼───────────┼───────────┤││判決確定日期│一00.八.十│一00.八.十│一0一.二.二十九│├─┴─────────┼───────────┼───────────┼───────────┤│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苗栗地檢一00年度執字│苗栗地檢一00年度執字│苗栗地檢一0一年度執字│││第二五一一號、臺南地檢│第二五一一號、臺南地檢│第五五六號、臺南地檢一│││一00年度執助字第八三│一00年度執助字第八三│0一年度執助字第二三0│││五號(編號⒊至⒏定應執│五號(編號⒊至⒏定應執│號│││行刑有期徒刑三年)│行刑有期徒刑三年)││└───────────┴───────────┴───────────┴───────────┘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