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34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曾仁勇 相對人 張然量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2年3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 陳杏琇 對聲請人所欠現在(包括過去成立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2年2月26日起至132年2月2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陳杏琇於95年4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間為95年4月12日起至103年5月12日止,約定利息按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加碼計算,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每月12日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擔保債務人陳杏琇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自101年5月1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11,643元及自101年5月12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及增補契約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1年7月27日新千民寶
101司拍134字第16493號函,通知債務人與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1年
7月30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淳惠┌───────────────────────────────────────────────────────────────────┐│101年度司拍字第134號不動產附表│├─┬───────────────────────┬───┬───────┬─────────┬───────────────────┤│編│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新竹縣│新豐鄉│忠信││1097-31│建│89.23│100分之7│張然量所有│├─┼───┼────┼───┼───┼──────┼───┼───────┼─────────┼───────────────────┤│2│新竹縣│新豐鄉│忠信││1097-27│建│64.05│全部│張然量所有│└─┴───┴────┴───┴───┴──────┴───┴───────┴─────────┴───────────────────┘┌─┬──┬─────┬─────┬──────┬───────────────────────┬───┬───────────────┐││││││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建│││建築式樣├────┬──────┬───────────┤權利│││││││主要建築材料│一層│43.20│││││││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及房屋層├────┼──────┼───────────┤│備考││號│號││││二層│43.78││範圍│││││││├────┼──────┼───────────┤││││││││三層│43.78││││├─┼──┼─────┼─────┼──────┼────┼──────┼───────────┼───┼───────────────┤│1│476│新竹縣新豐│新竹縣新豐│四層樓│四層│43.78││全部│張然量所有│○○○鄉○○段○鄉○○街56│鋼筋混凝土造├────┼──────┼───────────┤│││││1097-27地│號││合計│174.54│││││││號││├────┼──────┼───────────┤││││││││││陽台26.46│││││││││││屋頂突出物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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