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46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史丹德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37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最近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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