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六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蒲威旭
相 對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
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
得勝訴之望而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起訴請求聲請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第一
審經法院判決聲請人敗訴在案,本件聲請人對此提起上訴並
聲請訴訟救助,惟查,依其上訴狀所具之理由,聲請人即被
告就其使用相對人所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而積欠相對人
如第一審判決所命給付之債務等情並不爭執,且無其他消滅
或妨礙相對人即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其上訴即有顯無勝訴之
望之情形,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