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431號
原 告 林燕吟 即 林殿貴 之.
林燕姍 即 林殿貴之 .
陳怡蒨 即林殿貴之.
林澤君 即林殿貴之.
陳林澤 即林殿貴之.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 律師
複 代理人 周建才 律師
林于椿 律師
被 告 黃日田
黃金城
陳金鍊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
林珪嬪 律師
被 告 盧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
四十五分許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李文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
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