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431號
原   告  林燕吟林殿貴 之.
       林燕姍林殿貴之 .
       陳怡蒨 即林殿貴之.
       林澤君 即林殿貴之.
       陳林澤 即林殿貴之.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 律師
複 代理人  周建才 律師
       林于椿 律師
被   告  黃日田
       黃金城
       陳金鍊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
       林珪嬪 律師
被   告  盧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
四十五分許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李文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
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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