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9號原告 楊育誠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 葉曉萍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一併提出被告 陳薏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再依上開查得資料,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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