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佩玲 代理人 陳青來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淵森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王政偉附表:
㈠聲請人若有其他兼職收入,請陳報說明之。並提出最近1個月
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㈡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若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並以書面陳報。
㈢提出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明細表(含扶
養費)請一一列出各支出項目每月費用為多少,並「盡量」提出個人生活費用等支出單據(如水電費、瓦斯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費、勞健保費、稅賦開支、子女學雜費或生活支出等扶養費)。另說明目前每月實際支付扶養費若干,以及與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前配偶)分攤該等扶養費之情形為何。
㈣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3年8月8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㈤聲請人與受聲請人扶養者(即 蔡盈蓁 、 蔡宏亮 )除兒少補助外
目前是否尚有領取政府其他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殘障津貼、失業補助、交通補助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家扶中心補助金)?如有,則該領取之金額為何?請聲請人陳報說明之。此外,聲請人應一併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社會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以及相關證明,聲請人若為低收入戶,除低受入戶證明外書尚須提出轉帳存摺,以證明確實領有補助金。㈥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
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各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㈦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05年8月8日止)財產變動
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及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
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
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並提出聲請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㈩提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聯單)。
說明除聲請人已陳報之執行案號外,目前有無其他強制執行事
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執行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