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秀珍 代理人 鐘育儒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淵森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王政偉附表:
㈠提出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㈡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若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並以書面陳報。
㈢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明細表(含子
女扶養費),請一一列出各支出項目每月費用為多少。並請聲請人「盡量」提出個人生活費用等支出單據、收據(如水電費、瓦斯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費、勞健保費、稅賦開支、子女扶養費之各項開銷等)。
㈣請提出載有租賃地址、有效租賃期間之租賃契約書影本、每月
實際繳納租金之證明(如房租匯款轉帳紀錄、房東房租簽收紀錄),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㈤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3年8月21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㈥聲請人是否領取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殘障津貼、失業補
助、交通補助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家扶中心補助金)?如有,則該領取之期間、數額為何?請聲請人陳報說明之。此外,聲請人應一併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社會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以及相關證明。
㈦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
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各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㈧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05年8月21日止)財產變動
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及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
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㈩目前有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執行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
除業經聲請人提報之債權人,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銀行債權人
、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若有,請補提該漏報之債權人(含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並盡量提出聲請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聯單)。
提出更生償還計畫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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