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金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金標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金標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金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蔡旻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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