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986號
上 訴 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8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