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6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八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八九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政憲附表: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張漪蕙~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一二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南山人壽 謝仕榮 │台灣省合作金庫東門│八十八年六月三日│貳萬玖仟参佰貳拾│IB六二五三三九│││││支庫││肆元│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