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373號
原告 許木良
訴訟代理人許木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王清雪 、 顏文崇 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顏王清雪、顏文崇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書記官劉彥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373號
原告 許木良
訴訟代理人許木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王清雪 、 顏文崇 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顏王清雪、顏文崇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