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373號

原告 許木良

陳清容

訴訟代理人許木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王清雪顏文崇 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顏王清雪、顏文崇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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