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899號

原告 李崇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禹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112年度審金簡字第281號詐欺等案件(下稱本件刑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600,000元及利息。經查,本件刑案檢察官係以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18日下午1時許,在原告住處欲交付金錢予被告時,將被告逮捕,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被告本件刑案詐欺、洗錢犯行既屬未遂,原告於本件刑案即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其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未合,惟其情形可以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40,48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書記官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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