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3年度東小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小字第132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鄭正福

楊凌緯

被告 吳德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252元,及其中新臺幣28,610元自民國113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縣○○市○○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李彥勲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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