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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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139號

原告 陳王秀蕊

被告 李永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因本院職權查知該期日被告在監執行中,其不到庭非無正當理由,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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