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139號
原告 陳王秀蕊
被告 李永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因本院職權查知該期日被告在監執行中,其不到庭非無正當理由,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