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08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押)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肆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4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林欣玲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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