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9號原告 陳上慧 被告 陳德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返還原告,以上開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711,000元(計算式:3800×3345=00000000),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3,93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王鏡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