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470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甲○○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據種類、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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