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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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君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君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李君億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均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薇如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105年09月22日為警採│││犯罪日期│105年09月14日│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5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072號│字第2435號│││││││├───┬────┼──────────┼──────────┼──────────┤││││││││法院│基隆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基簡字第1913│105年度士簡字第758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5年11月30日│105年11月30日││├───┼────┼──────────┼──────────┼──────────┤││││││││法院│基隆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基簡字第1913│105年度士簡字第758號│││判決││號││││├────┼──────────┼──────────┼──────────┤││判決│105年12月23日│106年01月06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