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631號  

上訴人 劉建忠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此為上訴必要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參照。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松雄 及視同上訴人 楊妙雅 等五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自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第一審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未逾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命上訴人於民國113年9月2日前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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