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六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劉俊
劉莊廷妹 劉昆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勤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謝碧莉法官詹文馨法官鄭雅萍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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