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丁○○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巷2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參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壹仟參佰壹拾肆元,自民國94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