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簡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卯○○
癸○○
子○○
壬○○
寅○○
甲○○○
庚○○○
辛○○○
丁○○
乙○○
丑○○
戊○○
己○○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辰○○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貳佰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