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簡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簡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卯○○
      癸○○
      子○○
      壬○○
      寅○○
      甲○○○
      庚○○○
      辛○○○
      丁○○
      乙○○
      丑○○
      戊○○
      己○○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辰○○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貳佰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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